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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基业技术改造步伐,支持建立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机制,促进全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各方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2〉1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息金来源:第一年从双流县财政预算中列支500万元,以后随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息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体现双流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新产品开发以及优势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双流县综合实力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企业节能消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充分发挥息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调整
四、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息金安排重点使用于以下项目:
一、我县列入国家、省、市部分补贴息金的项目。
二、我县工业十强企业、重点优势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的重点项目,起有利于改善本地税收结构。
三、对我县工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关键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县工业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县计经局和县财政局按照息金规模编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
第六条 列入“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预贴息项目必须经省、市经贸委或县计经局于上一年度予以备案或审批;
二、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三、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县计经局和财政局审核;
四、合理工期内竣工;
五、对列入县级以上的重点工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部或部分贴息。
第七条 贴息标准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企业的贷款金额进行贴息。
一、对列为市级以上的贴息的项目,市级财政贴息30%,县财政贴息70%。
二、对列入县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部或部分贴息。
第八条 项目贴息限定为一年。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项目,由有关企业于每年7月份前向计经局申报贴息,填报《技术创新、即使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应行出据的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拨付单的复印件。
第十条 县计经局和财政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经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有县计经局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在核实银行贷款到为和支付利息等凭证后,按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于当年年底向县计经局、财政局和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的建设或运行情况和息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息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贴息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计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双流县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
2、双流县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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